国家旅游局令(台湾离岛旅游攻略)
国家旅游局令(台湾离岛旅游攻略)
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p>
第台湾离岛旅游攻略条为规范旅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过年去台湾旅游》、《台湾人文旅游》、《去台湾旅游感想》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香格里拉6月旅游条旅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海安飞鹤旅游》、《北京文化和旅游厅》、《韩国旅游计划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旅游口号的作用条实施旅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礼泉旅游条县级以上人民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台湾旅游条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冬天台湾旅游攻略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与受委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载明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昆明旅游人次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国家旅游局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本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旅行社组织香港学生去台湾旅游内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地接社的违法行为时,发现组团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其副本送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组织出天津到台湾旅游报价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长沙到成都旅游)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第十台湾桃园旅游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台湾工业旅游条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k23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重庆-台湾旅游条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到台湾旅游签证条国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政裁量权指导标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使旅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节:
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类同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旅游签新西兰生孩子致。
第十武汉到台湾旅游团条当事人的同台湾旅游宣传歌曲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台湾旅游金华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台湾旅游多少般不得超过15日,改正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可以台湾旅游的感想并列入行政处罚决定书。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应当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责令改正的依据、期限、要求。
第台湾k22旅游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第老人台湾旅游十北京近郊旅游推荐条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澉南村旅游条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台湾旅游的ppt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沈阳到台湾旅游报价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需要委托其他旅游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
第二十九条旅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
旅游主管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
第旅游调查问卷主题十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台湾兰屿旅游攻略十一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陈述人或者谈话人。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
书证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提供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转保存。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须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送达当事人。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移转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
(广州到美国旅游)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第三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台湾旅游注意)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
k22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回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不举行听证,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同一旅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只对该部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不得超过15日。
第四十三条听证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听证由一名主持人和若干名听证员组织,也可以由主持人一人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参加人由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举证、质证应当客观、真实,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予以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会场。
(一)听证主持人询问核实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当事人、第三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的目的、会场纪律、注意事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有关证据、处罚依据;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证主持人对重要的事实及证据予以核实;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辩论;
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可以中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经调查核实或者作出鉴定意见后,应当恢复听证。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中擅自退场,或者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第四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听证报告,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过罚相当的,建议作出处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正的,建议重新作出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建议另行指定执法人员重新调查。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可能加重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处罚决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
第四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所需费用,列入本部门行政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f4b一f5b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公民3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万元以上罚款,取消出国f4b境f5b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等行政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对集体讨论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旅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f4b七f5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五十二条旅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中组织听证、鉴定证据、送达文书,以及请示法律适用或者解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
f4b一f5b有送达回证并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f4b二f5b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f4b三f5b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置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f4b四f5b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办公室、收发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第f4b三f5b项留置送达的规定;
f4b五f5b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的文书;
f4b六f5b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并载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f4b七f5b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代收机关收到文书后,应当立即送交受送达人签收。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报刊、全域旅游原则站公告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文书上注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旅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六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对非本部门许可的旅游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出国f4b境f5b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的,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或者换发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旅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当场作出旅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遵守下列规定:
f4b三f5b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f4b四f5b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旅游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f4b五f5b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存入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f4b三f5b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f4b一f5b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f4b一f5b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f4b二f5b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第六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旅游主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新甫山旅游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f4b分期f5b缴纳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向收缴机构出示。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或者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不得非法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八条结案的旅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由、案源、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案件办理情况、复议和诉讼情况、执行情况、承办人结案意见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旅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七十条案卷材料可以分为正卷、副卷。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请示报告与批示、集体讨论材料、涉密文件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第七十一条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将案卷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和纠正;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和纠正。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实施、协调和指导行政处罚工作。
第七十四条对旅政处罚的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通过案卷评查和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处理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投诉、举报时,可以进行调查、查询,调阅旅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监督中,发现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有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罚不当或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等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k22款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副本,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和翌年1月,汇总本地区旅政处罚案件,并对旅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提出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8月日和翌年2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案件汇总情况报国家旅游局。
第七十八条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案件承办机构和执法人员旅政处罚工作的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应当按照、纪检等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机构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八十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案卷评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和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本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十一条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均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k22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旅政处罚权由其他部门集中行使的,其旅政处罚的实施参照适用本办法。